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
蘇農院﹝2016﹞36號
為貫徹落實中央《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及《江蘇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差旅費管理,參照《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蘇財行〔2014〕16號)(見附件),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差旅費是指我院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條 公務出差必須按學院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報經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
(一)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客車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則上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員要按照省級機關出差規定的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經批準不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四條 住宿費
(一)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酒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二)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見附件);工作人員在省內出差,執行財政部公布的江蘇省住宿費限額標準。
(三)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五條 伙食補助費
(一)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二)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除西藏、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省份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三)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并由其出具收取證明。
(四)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應自行支付交通費用并收取相關憑據。
(五)出差當日來回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蘇州市城區內(不含太倉、張家港、常熟、昆山四市和吳江區)出差無伙食補助。
(六)離開蘇州參加會議(含各類培訓),原則上只報銷往返途中伙食補助費。
(七)經批準使用公車出差,計發伙食補助費時需以派車單為依據。
(八)赴蘇州市吳中區、虎丘區、工業園區、相城區服務點開展學院認定的科技服務項目類的,每人每天50元。
第六條 市內交通費
(一)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二)工作人員出差市內交通費按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或憑出差期間所在地市內車票據實報銷。去太倉、張家港、常熟、昆山四市和吳江區出差視同上述標準執行。
(三)工作人員因公在蘇州市城區內辦事,其交通費不實行包干,可憑市內公共交通車票據實報銷。
(四)參加會議、培訓、短期學習進修等,會議、培訓、短期學習進修期間不報銷市內交通費,只報銷在途期間市內交通費。
第七條 其他
(一)學院不鼓勵私車公用,如因工作需要確需私車公用的,須在公務出差審批單中注明,并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報銷。所發生的有關費用按如下規定報銷:
1.城市間交通費(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報銷的金額根據城市間公里數進行測算,測算公式為:從學院到出差地的往返公里數(按地圖測算)*10升/100公里*7元/升,超支不補。報銷時需提供出差期間的汽油票、過路過橋費票據作為報支依據,且提供的票據應當與出差審批單的日期相一致。學院教師赴農村、企業一線開展學院所認定的科技服務類項目,需要自行駕車前往的,按照不超過1.5倍執行。
2.出差人員實際發生過路過橋費而報銷審批時無過路過橋費票據的,不得報銷汽油費以及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3.私車公用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按照省及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核報。
(二)因公在本市城區辦理公務,原則上不得乘坐出租汽車,如需要乘坐出租汽車,需在公務結束1個月內,按辦理公務時間順序列明事項,將票據粘貼整齊,填寫報銷單,經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三)參加會議、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學院不予報銷;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差旅費按照規定報銷。
(四)邀請校外專家來校由學校承擔差旅費用的,需提供往返車船票、機票(附登機牌)原件,否則不予報銷。
第八條 報銷管理
(一)學院嚴格執行部門差旅費預算定額包干管理規定,建立完善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各部門要本著節約原則嚴格控制出差次數、人數和天數,部門差旅費包干定額節約可以調劑使用,超出預算不予報銷。
(二)出差人員應在差旅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等相關憑證,出差人員對其真實性負責。不符合規定的,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三)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江蘇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使用規定結算。
(四)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應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發票為憑據按規定標準計算報銷。無城市間交通費票據的,憑住宿費發票計算報銷。當天來回的按一天計算報銷。出差人員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五)按照組織安排,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單位實(見) 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回原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特殊情況的,由學院另行制定辦法執行。
(六)學院教師赴農村、企業一線開展學院所認定的科技服務類項目,出差人員需填寫相關出差明細登記表,由為農服務辦或科產處根據科技服務管理辦法審核,并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報銷時需提供出差明細登記表。
第九條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條 計劃財務處要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各項開支,未按照規定開支的差旅費,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相關領導、財務人員應對差旅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規,內容真實完整。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學院制定的《差旅費報銷實施辦法》(蘇農院〔2014〕44號文)同時廢止。本辦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
1、江蘇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財政廳(蘇財行〔2014〕16號)
2、財政部公布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
3、學院公務出差審批單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